关于开展2024年“金融教育宣传月”活动的通知

2024-09-04

中基协〔2024325

 会员单位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、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,有效防范金融风险,2024年9月,金融监管总局、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证监会围绕“保障权益防风险”年度主题,联合开展“金融教育宣传月”活动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现号召全体会员单位于9月1日至9月30日积极参与“金融教育宣传月”活动,将提升公众金融素养和在基金行业内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相结合,金融教育线下活动和线上传播相结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活动口号和主题

“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”为活动口号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:一方面,面向人民群众普及反诈防非常识和理性投资知识,重点突出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、金融惠民利民措施等方面宣传,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;另一方面,面向机构内部和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和弘扬诚实守信、以义取利、稳健审慎、守正创新、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,开展诚信建设,推动基金行业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
活动期间请使用统一标识(见附件)。

二、活动内容

(一)展示基金行业新风尚,推广为民办实事举措

以教育活动为切入点、金融为民为出发点,积极展现基金行业机构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、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,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新形象新风尚,不断完善基金惠民利民措施,提升基金服务质效。普及基金投资知识,宣传资本市场新“国九条”“科创板八条”等重要政策规定,制作相关投资者教育产品,引导投资者结合自身需求,合理运用基金等金融工具作出财务规划和金融决策。积极宣传基金行业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、服务民生保障的实招硬招,如做好金融“五篇大文章”、适老金融服务、新市民服务农业农村金融服务、金融支持防灾减灾等,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

(二)强化提示提醒,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和电信诈骗

结合实际情况,针对非法金融活动,分类别、分人群、多渠道、多样式、有侧重地进行提示提醒,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开展基金投资和维护自身权益。及时揭露非法金融广告、非法金融中介、非法集资、“代理维权”黑灰产等不法行为的手段和特点,避免公众盲目跟风和冲动交易。提醒人民群众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,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及洗钱犯罪的能力。面向公众,特别是老年人、青少年、新市民、乡村居民、财会人员、海外留学生等群体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精准宣防,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防诈“免疫力”。

(三)推进行业诚信建设,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

加强从业人员教育,大力培育和弘扬诚实守信、以义取利、稳健审慎、守正创新、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。持续做好行业诚信建设,加强会员单位自身、引导从业人员树立诚信理念,规范营销行为,严格执行金融产品、销售渠道、目标客户“三适当”要求,从源头上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。推动诚信文化和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经营全流程,成为从业人员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循的价值取向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主动作为,站稳金融教育人民立场

坚持人民至上,压实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,积极结合自身行业特色、资源优势、群众需求组织开展覆盖面广、针对性强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,持续优化金融服务,提高金融教育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,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。

(二)“教育+实事”,回应人民群众关切

将传递投资者保护理念与为民办实事相结合,聚焦投资者的实际需求,以教育活动为切入点、金融为民为出发点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,持续规范经营行为,不断完善产品设计、营销宣传、客户服务等环节的投资者权益保护,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引导,提升行业良好形象。

(三)“线上+线下”,持续形成金融教育热潮

请各会员单位在充分发挥自有优势的基础上,积极通过官方网站、手机应用程序、官方微信号等专题展示推送本次活动口号和内容;利用线下网点渠道充分展现活动口号、金融教育作品等,优化完善“集中性+阵地化”的金融教育方式;积极借助媒体持续报道,增强金融教育活动传播力、引导力。鼓励创新活动形式、拓展多元渠道,不断提升活动质效,提高金融教育针对性、覆盖面和影响力。

(四)“总结+提升”,及时报送活动成效

活动期间,各会员单位可根据活动开展情况于9月23日前将活动中的创新做法、主要成效以活动信息的形式(Word格式)、优质宣传作品、活动图文简报等发至协会邮箱toujiao@amac.org.cn,邮件主题格式“金融教育宣传月+机构名称”

活动结束后,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回顾,梳理好的经验做法,统计活动数据,形成工作报告并于10月10日前在线填写《活动数据统计表》(请扫描下方二维码),并确保报送数据客观有据,对重点数据进行妥善保存。

  2024年“金融教育宣传月”活动数据统计表二维码

附件活动主视觉图可通过百度网盘下载使用,链接:https://pan.baidu.com/s/1-l1pzffmI_r0LJyTTth6AA,提取码:2409。

联系人:楼先生,010-66578217,toujiao@amac.org.cn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4年93

重要声明

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,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。

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》、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。

一、根据我国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(1)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
(2)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
2、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
(1)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、慈善基金;
(2)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;
(3)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(4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
二、根据我国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;
2、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;
3、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。

三、根据我国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
2、公司、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。

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。

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,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“接受”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。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,请直接关闭本网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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